1、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赋予被征收者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其原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降,并且为其提供长远的生计保障。
此外,土地征收亦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金额、安置补助费以及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收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求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2、对于征收农用土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特别是针对农村村民的住宅问题,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房屋、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也应对由于征收所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从而保证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及其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