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您好!在此想向大家传达以下两个重要讯息:
1.若是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暴力行径,您有权予以抵抗,这被视为合法自卫措施。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以及他们的人身、财产等受到正在进行中的非法侵害活动时,为了阻止非法侵害的继续发生,主动采取保护性行为去击退非法侵害,且对于非法侵害者所造成的伤害结果,均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范畴,不需要为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并带来严重损害后果,那么实施该行为者则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应适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