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贴,实际上就是我们在国家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用以解决那些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源且以此获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由于失去土地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之时,为其提供的一种援助性款项。
通常而言,安置补贴理应归属于安置者本人所有,即由他们来支配这笔资金。
倘若被征收方选择自主安置的话,便能够直接领取现金。
在此方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对于征收土地的安置补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若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那么安置补贴就应支付给该组织,由其进行管理与使用;
若是由其他单位进行安置,则安置补贴应支付给安置单位;
若无需统一安置,则安置补贴应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得到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后,将其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市、县级以及乡镇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安置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