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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实施细则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实施细则
2024-05-09 11:10:34 已帮助16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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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实施细则
滥用职权罪,意为任用或委派之国家机构官员有意超越职掌范围,侵犯有关法规做出决定或处理未经授权之事,或是违反规定处理公事,导致社会公有财产、国家以及公众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倘若任用或委派之国家机构官员过度行使职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公有财产、国家以及公众利益的损失,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
(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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