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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一百多块钱不还怎么办

别人欠我一百多块钱不还怎么办
欠债还钱且按时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必须遵守的诚信守则,将这种靠自觉遵守就会完成的事情变成由法律来执行,两方对簿公堂,终归会有一些伤感情,但在维护各人权益面前,法律会是我们追回欠款的最后手段,也会是最有力的手段。而要是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享有债权请求权,可以在债权诉讼时效内进行债权追讨,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
2024-05-09 10:55:24 已帮助19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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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一百多块钱不还怎么办
1.在面临债务人欠款拒不归还的问题时,债权人首先应当了解其未能按期偿还债务的具体缘由,然后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友好且富有建设性的沟通协商,共同制订出合理可行的还款计划以解决困境。
2.然而,若发现债务人或第三方存在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或提起诉讼程序。
待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并判定债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如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便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欠债不还的情况,债权人务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催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有效避免因诉讼时效过期而导致无法追索债务的风险。
若债务人屡次拖欠不还,债权人可持相关借款凭证前往法院提起诉讼。
待法院作出判决后,若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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