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于不当得利行为中的法律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表现如下:
遭受损失之人有权向得利者依法主张返还其所获得之利益,若是得利者未能知晓或不应当知晓该项所得权益缺乏法定依据,且该项利益已经不再存在时,无需负担返还义务。
然而,若得利者明知或应知其所得权益罔顾法律依据,且该项利益仍然存在,则需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