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用是可以进行减免的。
对于有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父母而言,在特定的情势之下,是可以适度地减轻甚至免除其缴纳抚养费用的责任。
所谓“减少给付”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抚养费用的支付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抑或失去了劳动能力,导致经济状况相当困窘,以至于无法按照原先约定的金额来履行给付义务,然而,此种情况下,如果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能够承担起孩子大部分的抚养费用,那么,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就有权提出减少给付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