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暴力侵害后的第三日仍然具备报案权利,然而,报案之后并不代表公安机关一定会采取行动将涉事者拘捕归案。
只有当公安机关正式立案调查,且调查结果符合立案规定时,才能够依据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若受害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被打证据,则应依法收集并提交给公安机关;
倘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有权自行搜集相关证据,并向报案人发放受案通知书或回执以便确认案件受理情况。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可先行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
(3)在其居住地或者住所内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