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能否建设养殖场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判断。
针对此类状况,需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区分:
首先,若规划中涉及的耕地为重要基础农田,那么任何形式的占用都不被允许改为养殖场使用;
其次,若是拟占用的耕地并未包含在关键基础农田之内,如果能够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便可将其用作建设养殖场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