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耕地领域修建养殖场被视为非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在以下这些特定的地区,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以及人口密集的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等,严禁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建设活动,这也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