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流程的相关规定如下:
调解委员会需委派1至2位具有资质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如患者和医院任何一方提出回避申请且理由充分,则该调解员应当进行调整更换;
所有调解活动必须在专门设立的调解场所内有序进行,同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记录;
当经过调解双方成功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案件,须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撰写相应的调解协议书;
若经过调解过程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医疗纠纷案件,则应向各方明确告知其他可行的解决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