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微伤害鉴定结果出具之后,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便可依法实施拘捕行动:
首先是正在筹备实施犯罪行为,接着就是执行已发生的罪行以及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情况;
其次是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直接指控其为罪犯的情况;
再次是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然后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情况;
再者是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是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所信息,身份不明的情况;
以及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