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子女尚属未成年,处于幼儿园学习阶段,那么当未成年人引发侵权行为时,被告应为其法定监护人,通常情况下即为其双亲。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针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诉讼案件,往往需要将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因此,被侵害权益的一方可将侵权方的未成年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提出索赔请求。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七条明确指出,对于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未能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换言之,幼儿园或学校亦需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若各方面都有意愿进行协商调解,那么赔偿协议的金额便可依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只需各方达成共识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