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条例标准,拆除及重建施工单位需要向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者对被拆迁的建筑物进行补偿。
具体补给内容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亦称房屋重建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财产上所遭受的损失,其补偿金额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而产生的不便,该项补偿是依据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等级,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