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未经严格审批程序擅自修建的房屋,我们称之为“违法建筑”。
这种类型的建筑物,通常无法提供有效的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面对此类情况,地方政府往往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予以拆除,如若当事人拒绝配合,则将动用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如果是由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强制行为,则该行为应视为行政强制执行,并需要经过法定的公告程序。
在政府针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责任提前15天向被拆迁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劝导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搬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