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实施者组织了三人以上参与的赌博行为,或在其过程中抽取的利润总计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或者在相同情况下,其赌资总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那么便将被视为触犯了赌博罪行。
然而,若这些活动并非专门以此为目的,且仅涉及少量的财物得失,又或者是提供诸如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的场地租赁及服务费用等经营行为,则不应被视为赌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