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并不存在女儿继承的可能性,因为宅基地本身无法被继承。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而非村民个人,因此村民仅享有其使用权利。
换言之,女儿所能够继承的仅仅限于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若此类建筑物遭受损毁或消失,则宅基地将被集体收回。
此外,当宅基地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丧失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终止。
对于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