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被羁押者的监禁期限时,通常从其被拘留的那一刻开始着手计算,普遍认为涉嫌犯罪并且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的话,应在三天内将该案提交给法院审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一至四天;
若涉及案情较为复杂或属于重大案件范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当判决结果出炉之后,在看守所度过的这段时间可以相应地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