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其刑罚可进行适当的减轻,其中有期徒刑的减刑数额不得低于原判决所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例如,若某罪犯被判处罚金三年零十个月,则其最低应实际服刑期限为二十三个月,即一年零十一个月。
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条款,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七十八条:
所谓“适用条件与限度”。
明确规定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有优秀表现或立功行为者,可以获得减刑;
而对于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罪犯,更是应当给予减刑: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然而,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规定的期限:
(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三)对于被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