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需向他人进行借款往来时,订立具备规范结构及要素的借据,乃是必不可少之程序。
该份借据所应包含的具体要素如下:
首先,要求明确指出借款方(借款人)以及出借方(出借人)的完整法定全称;
其次,是务必明确借款的实际数额,既要在借据上列出大写和小写的具体数值;
再者,需要明确载明关于还款的详细信息,包括还款的具体方式以及还款的具体日期,同时还需注明借款的起始年月日以及明确的借款期限;
此外,对于借款的利息部分,也需要在借据中予以明确,即需要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体利率;
最后,还需在借据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要求借款方本人亲自签署盖章、留下指纹或者亲笔书写的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