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仍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主要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处理:
首先是双方协商解决;
其次是寻求调解机构介入;
再次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最后是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对于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的当事人而言,若其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