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虽然当事人有权单独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法庭未必会据此作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这是因为,法院判定是否应批准离婚的主要依据在于判断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系是否已彻底破裂。
因此,在正式提出离婚诉讼前,务必收集到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
如果经过调查核实,夫妻双方因为情感不合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这样的情况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进而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