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之际,通常情况下,以下各类财产将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首先,夫妻任何一方个人专属拥有的财产。
具体而言,这类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在结婚之前已经单独获得的财产;
(二)由于受到人身伤害导致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款;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以及(五)其他依法应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其次,登记在他人名义之下的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相关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必须以登记方式确认其归属,即必须登记在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的名下。
因此,若您所购得的财产已登记在他人名下,则该财产并不必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后,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宅基地的获取仅限于使用权,而其所有权则归属于集体或国家。
因此,此类性质的财产同样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