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涉及到的拆迁房屋属于私人所有,首先需要确认该项资产是否属个人或夫妻双方共有。
如若评估结果显示涉案房产系夫妻共有,那么无疑,拆迁赔偿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反之,若认定为个人财产,则相应的拆迁赔偿金也理应归个人所有,在财物分配时不予考虑。
2、另一方面,假使被拆迁房屋为公有住房,我们需深入研究当地相关的拆迁政策,以明确在支付的补偿款中是否已充分考虑了同住人员这一因素。
根据经验,在相当多的地区,拆迁赔偿金往往是基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来计算的,而非直接考虑同住人员的权益。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拆迁赔偿金应当归属取得公有住房租赁权的一方所有。
倘若公有住房租赁权是在婚后获得的,那么补偿款便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由双方共同决定如何进行分配。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