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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离婚后分割共有的拆迁安置房,分家析产之诉)

    

原告:荣某,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杨某,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杨某B,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杨某B的父亲、监护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杨某C,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张某,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荣某杨某C、杨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中享有64.2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占比18.89%。

二、四被告共同支付荣某房屋折价款1084185.85元(64.21㎡*16885元/㎡),荣某不再享有坐落于某地不动产证书号是某号房屋、坐落于某地不动产证书号是某号房屋、坐落于某地不动产证书号是某号房屋的产权份额。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26日至今的租金18450元(每月房租900元,计算一半是450元/月,从2017年11月2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450*41)。

四、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20万元。

五、被告返还原告从某电器城购买的空调。

六、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原告和被告按照各自在杨某C、杨某户拆迁权益中所占份额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3月25日经某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该裁判文书的案号是。本次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家庭成员共有的拆迁房中享有的份额,兵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1月26日将原告赶出家门以后使用原告房屋份额产生的租金。

杨某C、杨某家庭户共5人,安置面积合计270㎡,已经查询到的房产信息有三处,分别是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连水路899号荣城花园北苑13幢508,不动产证书号是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38301号房屋和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连水路899号荣城花园北苑35幢208,不动产证书号是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38675、3138676号房屋和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连水路899号荣城花园北苑2幢504,不动产证书号是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37224号房屋。三处房产的面积合计339.93㎡。

荣某杨某C、杨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中享有64.2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占比18.89%。

杨某在杨某C、杨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中享有64.2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占比18.89%。

杨某B杨某C、杨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中享有83.0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占比24.44%。

杨某C杨某C、杨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中享有64.2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占比18.89%。

张某杨某C、杨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中享有64.2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占比18.89%。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荣某

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文豪

2021年5月28日

 

 

 

 

 

 

 

 

 

 

一审证据目录(原告提供)

编号

种类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

书证

离婚证明

荣某和杨某于2021年3月25日离婚

2

书证

民事调解书

3

书证

杨某C、杨某户拆迁安置费用结算单、分户登记表、拆迁安置协议书

1. 户的成员包括荣某、杨某、杨某B、杨某C、张某,共5人。

2. 安置面积合计270㎡,构成是:其一,应安置面积每人30㎡,合计150㎡;其二,增购面积每人15㎡,合计75㎡;其三,杨某B补购面积5㎡和独生子女增购面积10㎡,合计15㎡;其四,每户调节面积30㎡。

3. 安置套型选择是75㎡2套,120㎡主1套。

4

书证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专项治理安置房转移登记申请书

已经查询到的房产信息有三处,分别是坐落于某地不动产证书号是某号房屋,坐落于某地不动产证书号是某号房屋和坐落于某地不动产证书号是某号房屋。三处房产的面积合计339.93㎡。

5

书证

出警记录

被告自2017年11月26日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主张之后被告使用原告房屋份额产生的租金。

6

书证

某电器城销售清单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空调。

具状人:荣某

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文豪

2021年5月28日


民事起诉状(离婚后分割共有的拆迁安置房,分家析产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