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车辆驾驶人有责任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
若该事故导致了人身伤亡,车辆驾驶人也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救助伤员,同时,必须迅速向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在此过程中,如果因为抢救受伤人员而需要对现场进行移动或变化,车辆驾驶人应该采取合理措施标记变更后的现场位置,以确保后续调查取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对于在场的乘车人员、过路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都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配合车辆驾驶人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