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优先权,这主要有三种情形:
首先,须将消费者选购的房屋认定为“住宅用途”,以此消除導致商铺、写字楼享有优先权的可能性;
其次,消费者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超过合同明确总价的50%的房款作为定金;
最后,购房者的行为并非出于投资目的,而是满足家庭现时居住需求。
债权,又称债务之债,意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规定了法定权益和责任的特殊关系。
优先债权则是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能够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以全额偿还的债务。
例如在民法领域,优先债权涵盖了存在财产担保的债权类型,此外,在海商法则规定了由于共同债权人的利益所需向债权人缴纳的那部分费用也属于优先债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