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刑事拘留之制裁并不能被视为留下了刑事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乃是法院依据严谨公正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后,对被判定为有罪的涉案人员,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将其个人特征、罪行事实、审理过程的详细记载、明确的裁判结果等相关信息归档保存而形成的档案材料。
但需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所规定的拘留行动并非刑事惩罚措施,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在遇到法定紧急状况之时,对于当前实施犯罪或嫌疑重大之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显然,刑事拘留并不构成刑事处罚,它只是侦查环节中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所以当事人并未产生任何案底记录。
换言之,唯有受到刑事惩罚者方能在法律记录上留下案底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