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涉及的时间段不同。
时效中断可能会在时效期间的各个环节出现;
而时效中止则仅限于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里发生。
2.相关法定事项也存在差异。
因时效中断产生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能够决定的事件,例如提起诉讼或发出请求;
反之,由于时效中止引发的法定事由则是受到当事人主观意志影响之外的客观因素所导致,比如不可抗力或者债务人身亡等等。
3.在此带来的法律效果亦有所不同。
若正当理由引发了时效中断,那么在合法事项发生之前已经过往的时效期间将会被视为无效,然后将会从该事件发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就是从前述的后一段时效转化为构成双重时效;
至于时效中止,则是暂时停止计算中止时期,直至相应的法定中止事由得以消除,再恢复计算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