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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征用土地及建筑物的市民们,由市政府或县级政府所颁布的房屋征用决定会带给他们适当的经济补偿,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征用房屋所支付的价值补偿;
(2)由于房屋征用而导致的移居、临时居住的相应补偿;
以及(3)因征用房屋所引发的停业及生产停滞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为了鼓励大家积极配合此项公共用途计划,市政府或县级政府还将制定出相应的补贴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用者提供额外的经济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