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涉及其房产的拍卖事宜中,首先需遵循相应法律规范,先行向原告发出相关通知。
之后,接纳评估机构完成对该房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并据此指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拍卖公司展开具体实施步骤。
如若被执行人为公民,则理应同时通知其本人或成年家属尽量到场参与;
倘若被执行人隶属于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则须通知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到场,以确保执行过程顺利进行。
此外,对于拒不到场者,此举并不构成执行的阻碍因素。
然而,为了提升执行效率,当被执行人为公民身份时,其所在工作的机关单位或住宅地以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基层组织都必须协调配合,予以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