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之前,任何一方擅自私自隐藏、变卖或者转移子女的权益都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当夫妻双方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务必极力达成关于子女扶养方面的共识,如未能妥善解决此问题,则无法满足协议离婚所必需具备的基本要求,只能寻求法庭诉讼途径来解决矛盾,届时法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最终裁定。
考虑到子女的成长需求及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不足两岁的孩子,原则上应交由母亲亲身抚育;
而对于已满两岁的儿童,父母双方如对扶养责任问题未能达成共识的话,则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着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之宗旨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子女已超过八岁时,应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和选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之后不再亲自负责抚养女儿的一方享有探访权,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禁止其探视子女的话,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因此,在离婚之前采取私自隐藏或转移子女等类似手法都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