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发生交通意外致使车辆之外其他财物遭受损害时,责任当事人有义务对此类损害物品进行赔偿。
如若已事先投保,则赔偿事宜可由保险公司在其所设定的赔偿额度之内予以处理;
至于超过该赔偿额度的部分,则应由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具体的赔偿数额的规定,当事人既可选择通过双方充分协商来确定,也可选择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算。《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