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作为主借贷合同的从属性质毋庸置疑,如果主借贷合同因故失效,那么依附于该合同之担保合同自然同样丧失其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之规定,保证合同实际上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性附属合同。
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时,保证合同亦随之失效,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不在此限。
在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如涉及到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三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应依据各方所负过失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