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项的具体计策原则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共同协商确定的,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提供担保物作为抵押品,然而,当债权人无力偿还债务之时,便需要保证人挺身而出,承担起相应的债务责任。
因此,作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其所面临的风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做出此类保证担保决策之前,务必确保对方是值得信赖且具备一定偿债能力的人士。《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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