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应为其等级所对应的七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总额;
2.在工伤事故结束后,每一名十级伤残员工都可以享有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与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将依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而有所不同;
3.对于因伤致残的人员,所需补偿的金额取决于受伤地点所在地的上一个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平均值,以此作为参考基础,将该数值乘以法定的最高年限即二十年,然后再按照百分比进行计算,得出最终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