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除机动车本身之外的其他财物遭受毁损的,责任者对此类受损财产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已购得商业保险,则可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若仍有余款则需由责任方自行负担。
另据规定,关于具体理赔款项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或者委托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对被损财物进行估值。《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