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家属代为清偿,然而应当利用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来支付相应的负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从市民诞生的那刻起直至生命终结,他们均具备了参与民事活动并享有相应权益的权利和履行民事责任的义务。
换言之,对于每个人来说,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实自诞生日开始便已获取,但民事权利能力终将随着个体生命的消逝而消失。
因此,当某位信用卡持有人不幸离世后,他/她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会随之终止。《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