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如若交通事故导致了除车辆本身之外各种财物的毁坏,那么责任人就应当承担起对这些受损财物的赔偿责任。
如果财产拥有者事先已经购买了适当的保险,则这部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担至其规定的最高额度为止;
然而凡超过此额度的部分,便皆由责任人自行担负赔偿责任。
关于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此外,他们也有权选择委托相关的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估价。《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