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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经营债务是否需要家庭成员共同承担

民法典中经营债务是否需要家庭成员共同承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03 17:45:18 已帮助13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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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经营债务是否需要家庭成员共同承担
在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计时,应该采用家庭共同资产来偿还债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承担该债务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每一位家庭成员的私人财产,应包含其自身劳动所得产生的财富以及通过遗产继承、接受馈赠、遗嘱赠与、交易行为、物权转移、添附行为、取得收益等多种方式所积累的财产,这些均属于财产所有人独自享有占据、支配、受益以及处置的权力,而其他非所有者的家庭成员不得随意对上述财产进行使用或处分。
另外,所谓的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生活共享关系存在期间,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协同创造并共同积累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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