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计时,应该采用家庭共同资产来偿还债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承担该债务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每一位家庭成员的私人财产,应包含其自身劳动所得产生的财富以及通过遗产继承、接受馈赠、遗嘱赠与、交易行为、物权转移、添附行为、取得收益等多种方式所积累的财产,这些均属于财产所有人独自享有占据、支配、受益以及处置的权力,而其他非所有者的家庭成员不得随意对上述财产进行使用或处分。
另外,所谓的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生活共享关系存在期间,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协同创造并共同积累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