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企业临时用工之事宜中,若导致员工受到了人身损害,那么用人单位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负担。
误工费用的实质,乃是指赔偿责任方应向享有索赔权益者支付给受害者,自其受到伤害之日直至完全康复为止,因其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所产生并实际减少的经济收益。
故此,仅需关注受害者的身体状况,而无需考虑用工方式的差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