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的《民法典》之规定,失踪者的财产代管人应由其配偶、成年直系血亲、父母或其他自愿担任此职务的人担任。
同时,根据该法典的相关条例,在对代管权存在争议且未能明确法定代管人的情况下,以及在法律规定的人员因某种原因而无法履行这一职责时,则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进行特定任命,以确保财产得到妥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