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期徒刑,作为刑罚体系中的一种,其主要特点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在规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服刑改造;
2、已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接受相应刑期的囚禁惩罚,这些执行场所可以包括各类监狱,也可能是其他专门负责改造工作的机构;
3、若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的刑期低于三个月,那么这部分刑期将交由看守所直接进行管理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