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依据法定之程序提起代位权诉求时,需充分满足以下具体要件:
第一点,债权人对被告债务人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关系;
第二点,债务人未能积极履行其已届期的债权,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失和损害;
第三点,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应已至清偿期限;
最后一点,该等债权并未专属该债务人独有,即并非由其他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所设定。《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