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只是受到刑事拘留,实际上并不会形成所谓的“案底”。
这里要明确的是,所说的刑事案底,实质上是涵盖了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后,被裁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人相关信息,及他们对应的犯罪行为详情、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最后的判决结果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档案资料。
至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到的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这两个机构针对自身直接受理的案件,展开侦查工作的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紧急状况,则应当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采取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鉴于刑事拘留并非是正式刑事处罚的一部分,仅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故其并不构成所谓的案底。
值得注意的是,真正会导致案底产生的,唯有刑事处罚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