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对取保候审申请的概述。
被依法短暂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合法的委托代表人、直系近亲,都享有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诉求的权利。
当犯罪嫌犯已经遭受逮捕时,他所雇佣的辩护律师同样具有申请为其进行取保候审的资格。
然而,所有与取保候审相关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其次,针对取保候审决策的具体规定。
从接到书面形式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开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义务在七个自然日的期限内,对取保候审申请做出明确无疑的批准或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