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一议题而言,我们需要依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判断与处理。
首先,当契约双方所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合法有效时,若该合约已经明确了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具体时间节点,则在相应的期限结束之后,即可按照协议规定返还;
其次,当契约双方所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合法有效,但其中并未对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期限条款进行明确定义,那么,在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经过两年以后即可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若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且其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也被视为无效项,那就需视双方实际情况而定,同样以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经过两年以后即可返还质量保证金。
另外,若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未能如期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那么,自承包方提交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九十天内,开始正式计算工程质量保障的具体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