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2周岁但未满14周岁,犯有故意杀人或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重罪,其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亡或因异常残酷手段致其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核实并批准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话,应对该未成年人追究应有的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已满12周岁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须经过若干严格的审查及计算条件:
(1)他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或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这里提到的"故意杀人、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应被视为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罪行名称;
(2)他的犯罪行为必须产生了致他人于死地的后果,或者存在如此极端的手段使得受害人身受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的后果;
(3)综合考虑并评价他的主观和客观表现,如果情节恶劣达到严重程度,那么就需要对他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4)这种情况下,他的刑事责任追究必须取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并且在一切必要程序完备之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公正的刑事责任审理与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