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履行拘留职责时,务必向当事人展示加盖公章且注明日期的拘留证明文件,并且需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证明文件上留下亲笔签名及指纹印记。
若被拘留人对此提出异议或反抗拘留措施,执行工作人员有权运用必要的强制手段,例如使用相应的约束工具。
无论何时,只要不影响对案件的调查或遇有无法进行通知的特殊情况,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均应在24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其所属机构详尽地阐明拘留原因以及关押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