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份共有房产之分割方式,通常包含以下几种:
首先,按照全体按份共有人中某位人士单独享有权利或独自取得所有权,而其余共有人则将其所有权之比例转化为现金价值,并由取得所有权者对此进行补偿;
其次,采取直接分割房产的方式,即将房产依据楼层或房间数进行分割处理;
最后,如果认为房屋出售较为合适,则可通过售房所得收入,由共有人依照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之相关规定,如果共有人能够共同协商决定分割方式,则应尊重此种协商意见;
若无法达成共识,对于那些可分割且不致因为分割而损害价值的不动产及动产,应该以实物形式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若是其难以分割或者因需分割而可能导致价值贬损,那么就应该考虑将其折现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进行分配处理。
当共有人各自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动产存在瑕疵时,其他共有人也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与损失。《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